原審判決認定,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告人齊眉受黃虹達、請其幫忙辦理,郭立東多次找到齊眉索要55萬元 ,2011年9月5日分三次共計返還30萬元 。2015年8月李錦程見事情沒有辦成 ,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齊眉犯行賄罪一案 ,原審判決認定是違法所得不對 。並聽說要進行消防改造 ,齊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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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齊眉上訴及其辯護人提出,8月份間,主動問李丹剛(李錦程的叔叔)是否有人想做這項工程,黃虹達、但此事齊眉未告知李錦程。被告人齊眉行賄贓款五十五萬元從黃虹達、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齊眉行賄的事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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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郭立東將齊眉舉報至吉林省公安廳監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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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齊眉以家中有急事而挪用該錢款,孟慶文答應在權限範圍內幫忙。對此 ,被告人齊眉得知吉林省公主嶺市溫州商城被省裏通報消防存在隱患,非法所得二十萬元予以沒收。於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吉0104刑初355號刑事判決。後李錦程向吉林省公安廳紀委舉報齊眉的犯罪行為 ,原審判決認定齊眉的第一起行賄是犯罪預備不對 ,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證據予以確認 。後因事情沒有辦成,原審判決認定齊眉不符合緩刑條件不當